下列各项中,对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 )。A.需补税的股息性所得不还原直接计入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B.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可以确认为投资损失C.企业因收回、转让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投资损失,可以按实在税前扣除D.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的金额都属于股息性所得

题目

下列各项中,对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 )。

A.需补税的股息性所得不还原直接计入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

B.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可以确认为投资损失

C.企业因收回、转让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投资损失,可以按实在税前扣除

D.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的金额都属于股息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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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各项中,对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 )。

    A.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B.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可以确认为投资损失

    C.企业因转让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投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D.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正确答案:A

  • 第2题:

    依据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规定,下列各项表述正确的有( )。

    A.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B.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C.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应在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D.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应在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企业取得的股票,按有关资产的公允值确定投资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ABCD

  • 第3题:

    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型基金从符合条件的境内被投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均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B、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人不需缴纳所得税

    C、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代扣代缴

    D、合伙型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为公司,其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均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选项A错误,在基金层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公司型基金从符合条件的境内被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C错误,实务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及契约型基金通常均不作为课税主体,也无代扣代缴个税的法定义务,由投资者自行缴纳相应税收。

  • 第4题:

    下列有关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其正确的表述是( )。

    A.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不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B.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可由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C.企业股权投资转让亏损不并入投资企业的亏损总额

    D.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正确答案:D
    测试考生对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是否清楚。本题的备选答案中,A、B、C的表述均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只有D的表述符合规定。

  • 第5题:

    下列各项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股权投资税务处理规定的是( )。

    A.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投资方企业确定投资损失

    B.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均应视为投资回收,冲减投资成本

    C.投资方企业转让全资子公司时,其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D.投资方企业转让股权发生的损失,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的部分不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额中扣除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应该由被投资企业自己弥补,选项B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D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