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0年初,自行核算餐馆 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加工店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 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2)6月份购置一台生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

题目

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0年初,自行核算餐馆 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加工店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 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生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为( )元。

A.2200

B.2943.40

C.1666.02

D.8311.11


相似考题

3.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0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副食加工店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2)6月份购置一台生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000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生产设备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1)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2)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4)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生产设备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5)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的扣除额;(6)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不考虑工资附JJu-费):(7)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8)计算2009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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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于2008年3月1日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为个人独资企业。2008年末,自行核算该餐馆2008年营业收入为4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合计36万元,其中包括:

    (1)租赁办公室兼住房一套,在支出总额中列支当年租金共计1.8万元;

    (2)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共计4万元;

    (3)支出总额中列支了5名雇员的工资费用共计8万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业务招待费3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2008年餐馆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1)租赁办公室的纳税调整为1.8万元。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租赁办公室兼作住房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一律视同生活费用。
    (2)张某工资的纳税调整=4-0.2×10=2(万元)。
    投资者个人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只能按2000元/月的统一费用扣除标准扣除。
    (3)雇员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4)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40×5‰=0.2(万元)<3×60%=1.8(万元),实际可以扣除0.2万元。应纳税调整=3-0.2=2.8(万元)。
    (5)2008年餐馆经营应纳税所得额=40-36+1.8+2+2.8=10.6(万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6×35%-0.675=3.035(万元)

  • 第2题:

    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07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400 000元,支出合计360 000,副食加工店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800 000元,支出合计650 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 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 000元,业务宣传费10 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 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2)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

    (4)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5)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的扣除额;

    (6)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不考虑工资附加三费);

    (7)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2006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1)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52000÷(1+6%)×6%-3510÷(1+17%)×17%=2433.40(元)
      (2)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433.40×(7%+3%)=243.34(元)
      (3)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52000÷(1+6%)=49056.60(元)
      (4)2006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税前准予扣除额=3510÷(1+17%)/(3×12)×6=500(元)
      (5)2006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10000-〔800000+52000÷(1+6%)〕×2%=13018.87(元)
      (6)2006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增=40000元
      (7)2006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0-650000+49056.60-243.34-500+13018.87+40000=251332.13(元)
      (8)2006年餐馆和副食加工点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1332.13+400000-360000-1600×12)×35%-6750=88496.25(元)

  • 第3题:

    根据材料回答1~6题:

    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宾馆,均为个人独资。2011年自行核算餐馆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宾馆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宾馆核算无误,发现餐馆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客户吃饭欠账50000元,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张某未在账上确认收入;

    (2)6月份购进用于研究开发的测试仪器,支出5万元,张某未做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业务招待费4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10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

    (5)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000元,张某家庭支出55000元,与家庭共用固定资产,折旧支出6万元(已全额计入到支出中),被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为1:1;(6)12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4680元,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要求:根据所给资料,依据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是10年,残值率是5%):

    2011年餐馆应补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为( )元。

    A.2002

    B.3025

    C.1815

    D.1254


    正确答案:A
    (1)2011年餐馆应补缴的营业税=50000×5%-4680÷(1+17%)×17%=1820(元)
    (2)2011年餐馆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820×(7%+3%)=182(元)(3)合计=1820+182=2002(元)

  • 第4题:

    张某于2009年3月1日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为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末,自行核算该餐馆2009年营业收入为4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合计36万元,其中包括:

    (1)租赁办公室兼住房一套,在支出总额t扣列支当年租金共计1.8万元;

    (2)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共计4万元;

    (3)支出总额中列支了5名雇员的工资费用共计8万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业务招待费3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2009年餐馆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 第5题:

    张某于2011年1月1日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为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末,自行核算该餐馆2011年营业收入为88万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合计84万元,其中包括:

    (1)租赁办公室兼住房一套,在支出总额中列支当年租金共计3.6万元;

    (2)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共计10万元;

    (3)支出总额中列支了5名雇员的工资费用共计8万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业务招待费6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2011年餐馆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1)租赁办公室的纳税调整为3.6万元。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租赁办公室兼作住房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一律视同生活费用。
    (2)张某工资的纳税调整=10-0.2×8-0.35×4=7(万元)
    投资者个人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只能按2000元/月的统一费用扣除标准进行扣除(2011年9月1日以后调整为3500元/月)。
    (3)雇员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4)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88×5‰=0.44(万元)<6×60%=3.6(万元),实际可以扣除0.44万元。
    应纳税调整=6-0.44=5.56(万元)
    (5)2011年餐馆应纳税所得额=88-84+3.6+7+5.56=20.16(万元),2011年9月1目以前适用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750元;2011年9月1日以后适用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14750元。
    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20.16×35%-0.675)×8/12+(20.16×35%-1.475)×4/12=6.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