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贪污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中级人民法院( )。A.可以依法审理而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B.应当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以便其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C.应当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以便其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D.应当直接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题目

在一起贪污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中级人民法院( )。

A.可以依法审理而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B.应当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以便其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C.应当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以便其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D.应当直接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相似考题
更多“在一起贪污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某故意杀死范某,某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若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可以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B.若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应当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C.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死刑,张某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处张某死刑,张某又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某市检察院撤诉后,指令某县检察机关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应当将指定管辖的情况层报某省人民检察院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一对一”“同级对同级”的原理,某县检察院只能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某县检察院可以将案件移送某市检察院,由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A错误。 在一审中,上下级法院不可以直接移送案件,需要以检察机关为中介,B错误。 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最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如果是其他理由,比如因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立法没有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C项中没有说明发回重审的原因,故不一定只能发回一次,C错误。 《高法解释》第2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注意,不是下级检察机关要层报上级检察机关,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CD。

  • 第2题:

    某市检察院指控赵某涉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为赵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审,也可以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审
    B.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C.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D.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B
    解析:

  • 第3题:

    某县破获一抢劫团伙,涉嫌多次入户抢劫,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团伙中只有主犯赵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县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赵某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可不同意移送。


    CD

  • 第4题:

    甲因故意杀死乙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若对一审判决不服,甲及甲的哥哥都有权独立提起上诉
    B.若上诉,只能通过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C.某市人民检察院若认为甲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乙的哥哥若认为对甲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权自收到一审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答案:A,B,C,D
    解析:
    甲的哥哥属于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A错误。 根据《高法解释》第299条的规定,上诉既可通过一审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B错误。 根据《刑诉法》第217条的规定,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抗诉,C错误。 根据《刑诉法》第218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检察院抗诉,近亲属不行。D错误。

  • 第5题:

    案情: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书合法送达后,被告人马某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于是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由2名审判员、1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详细翻阅本案有关诉讼材料,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
    问题:
    本案中死刑复核程序有何错误?


    答案:
    解析:
    本案中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以下错误:
    1.二审判决宣判后,不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不应由2名审判员、1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法院不应只翻阅本案有关诉讼材料,就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4.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时,对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的。不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刑诉解释》第350条、第353条的规定,对法律适用不当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